第一条 保障教师依法行使信访的权利,维护教师合法权益,保障、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、年段依法行使职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行政许可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,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、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。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三条 教师(以下称信访人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向学校提出信访:
(一)认为在人事安排、职称聘任、教育科研、民主管理、培训进修、考核奖惩、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。
(二)认为在职期间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。
(三)按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。
第四条 信访方法和步骤
(一)向有关人员申诉信访事由
(二)信访处理
由工会值班委员进行登记,并及时进行汇总反馈,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;如果受理,填写好处理意见与处理结果;如果不受理,则做好不受理说明工作。
第五条 信访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信访,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,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。
第六条 信访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,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,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;对故意制造假证、诬陷他人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第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合法、公正、及时地处理信访人的申诉,坚持有错必纠,保障法律、法规的正确实施。经查证,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,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。
第八条 受理信访的人员,对信访人依法提出的申诉,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,或者故意拖延推诿,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,由学校责令其改正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。
(附件:工作委员值班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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